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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法建设项目处罚程序
 

 
 
一、立案
    1、市环保局监督管理处填报《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》,报局领导签批后,确定立案。
    2、受理到立案应在7日内完成。
二、调查取证
    1、市环保局监督管理处派出调查人员,市环保监察支队或环境监理总站参与,案件调查需2人以上并出示证件。
    2、调查人员对案情进行调查并负责填写《调查询问笔录》及《现场勘验笔录》。
三、审议
    1、经调查,对不需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,市环保局监督管理处填写《撤消立案审批表》,并报局领导签署意见。
    2、对应当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,市环保局监督管理处填写《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》,提出初步处罚意见,由市环保局法规信访处对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审查,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议决定。
四、告知听证
    1、在作出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前,市环保局法规信访处制作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,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、处罚依据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、申辩权利。
    2、对2万元以上的罚款、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等处罚,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权利,当事人的听证申请须在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收到后3日内提出。
    3、听证按《行政处罚法》和《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》规定的程序进行。
    4、听证由市环保局法规信访处主持,市环保局监督管理处及参与调查的人员参加。
五、签发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
    1、市环保局法规信访处根据对当事人的听证、申辩或重新调查的审议结果,制作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按程序签发。
    2、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。
六、送达
    1、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由市环保局法规信访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,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。
    2、当事人拒收、拒签的,送达人邀请有关人员到现场见证,并在送达回执上注明原因、日期,留置送达。
七、执行
    1、 行政处罚决定从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送达之日开始执行。
    2、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,不提起诉讼,又不执行的,由市环保局法规信访处具体负责申请法院强制执行。 
    3、逾期不交纳罚款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八、归档
    1、案件终结,市环保局监督管理处填报《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》。
    2、案件办理完结后,办案人员及所在部门应将在办案过程中所形成的材料,移交档案室。
    3、案件归档后,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增添或抽取案卷材料。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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