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
环办函〔2006〕708号
关于印发“十一五”“城考”和“创模”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补充说明的函
各省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(厅):
为便于各地更好地理解“十一五”“城考”和“创模”指标的考核要求,与我局“十一五”环境统计指标体系相衔接,经研究,我局对部分“城考”和“创模”指标解释进行了细化或调整。其中,“城考”与“创模”相同的指标项,对“创模”城市考核要求增加了一些补充规定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。
在本补充说明中未进行细化或调整的内容,均按“十一五”“城考”和“创模”指标解释执行(详见环办〔2006〕36号、40号文件)。
二○○六年十月二十六日
主题词:十一五 城考 创模 指标 补充说明
抄送:113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,中国环境监测总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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